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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07 09:57: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档案规章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档案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档案规章制度

  档案规章制度 篇1

  1.目的作用

  公司的文秘档案资料是公司行政办公和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为了加强对文秘档案的管理,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文秘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秘档案管理制度的贯彻及在各部门的执行检查,加强对文秘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实务指导。

  2.2各部门所负责的部门内部档案资料,应有专人兼管。同样也应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

  2.3文秘档案室是公司对文秘档案的专管机构,在行政管理部的领导下,其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2.3.1制定或参与制定关于文秘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3.2协助行政管理部长对各职能部门文件资料归档管理的指导监督。

  2.3.3负责对永久行文秘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2.3.4总结经验,改善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技能和工作效率,使公司文秘档案资料能够充分得到利用,为经营服务产生收益。

  3.归档资料的范围、内容

  3.1计划性文件资料

  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规划、计划。

  3.2批示性文件材料

  包括公司各类标准、指标,如计划指标、考核标准、技术标准等;公司管理层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类命令、工作指示、调度记录等。

  3.3法规性文件

  包括政府、行业、上级制定和颁发的各种需公司贯彻和执行的规定、要求、标准等文件;公司内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3.4公司的重大决议

  包括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的行政办公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3.5总结性文件

  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总结;下属单位的工作总结及单项性的各种总结报告。

  3.6凭证性材料

  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等。如产量记录、质量记录、设备保养维护记录,以及材料能源消耗等、产品销售、合同书、协议书等原始记录和文本。

  3.7汇报性材料

  包括公司向各上级主管单位的汇报材料、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公司领导在外部公共场所发言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等

  3.8劳资人事资料

  包括公司的人事任命、人事调整、认识考勤、人才引进和培训考核、工资核定记录等相关资料。

  3.9调研性资料

  包括市场调研、开发调研、行业及竞争对手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公司内部各策划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材料等。

  3.10声像制品资料

  包括经营活动中、文化活动中、以及员工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单位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作用的各种资料。

  3.11证件性文书资料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许可证、产品检疫证、卫生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资产资料如汽车使用和房屋建筑等批文证照。

  3.12馈赠行资料

  包括上级领导、名人、友人、协作单位提供和赠送的题词、书画、文献资料、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工艺制品等。

  4.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4.1档案的收集

  4.1.1凡属本制度第三条所涵盖的文件资料,均应归档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做好资料的分类立卷,至次年元月底整理归档;会计归档类在年度终结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每两年归档一次。

  4.1.2银行票据由财务部立卷留存;各类报表(应收帐报表、销售报表等)报相关领导阅后由专人回收并即刻销毁,只财务部立卷留存。

  4.1.3业务要货计划、往来函等业务传真、资料由业务部立卷留存。

  4.1.4各类外来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卷留存;内部文件原则上各部门传阅后,即由总经理办公室回收立卷留存。

  4.1.5公司员工应注意随时收集各种信息资料,并及时汇总到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员工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个各种会议回到公司后,应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员。

  4.2立卷归档的时间

  4.2.1凡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在三日内递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4.2.2对于某些专门文件,或驻地分散在外的个别业务单位的文件,为方便日常工作,立卷归档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3立卷归档的要求

  4.3.1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在规定的归档时间内,把整理审定完毕的文秘档案资料,递交文秘档案室立卷归档。

  4.3.2移交档案要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4.3.3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请示和批复、印本和底稿、正文和附件必须归在一起。

  4.3.4立卷时应编制好案卷目录,把文件的作者、标题、日期等项目填写清楚,概括而简洁地拟写好案卷标题,把案卷内容表达出来,装订整齐、牢固,然后还要填写备考表,注明保管期限。

  4.3.5填写案卷一律用炭素黑水钢笔或毛笔,禁止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清楚、准确。

  4.3.6立卷应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根据文件形成的特点,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适当照顾文件的保存价值,使案卷能正确反映企业生产活动状况和面貌。

  4.3.7立卷应以同类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的方法组卷,把有密切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4.3.8立卷应把上级文件于本公司文件(除请示、批复外)按保管期限和文件年限分开立卷。

  4.3.9立卷归档后,发现还有需立卷的文件资料,可按立卷原则进行插卷。

  4.3.10文件组成案卷后,卷内文件应按照一定规律进行排列,系统地反映问题,做到查找方便。

  4.3.11各种实物档案(奖品、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牌匾、馈赠品等)归档必须有条件,并保持其完好无损。

  4.3.12声像档案摄录必须详细记录事由、时间、地点、主要人物、背景、摄录者,归档声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原件、清晰、完整。

  5.文秘档案的借阅

  5.1文秘档案主要供本企业利用,一般不外借。如情况特殊,外单位人需须持介绍信,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查阅无密级档案。

  5.2各部门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属于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得文秘档案资料。如需查阅非本部门得重要文件和有密级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或原形成档案得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5.3文秘档案得借阅者应负责档案得完整和完好,不得私自影印、复印、翻印,不得擅自拆散、调换、抽取、污损、加注标语,不得转借,如有违纪,酌情处罚。

  5.4对珍贵或易损的档案,应制成复制品提供使用。复制可采取复印、照片、重印副本、摘录等方式。复制文件应仔细校对,与原稿无误后,注明档案编号,然后提供使用。如有必要,给复制件加盖公章,以示复制件不会有误。

  5.5必要时,档案室应对所提供档案出具证明,证明材料写好后应仔细校对和审查,加盖档案室印章后才有效。档案室证明材料只能证明某事在档案上有无记载,而不能对某事下结论。档案管理员不可擅自对档案资料作解释或下结论。

  5.6文秘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作短期外借,最多为十天,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如延期借阅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

  5.7借阅文秘档案须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将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6.文秘档案保密要求

  6.1档案管理员和借阅利用档案的人员要树立高度责任心,加强保密意识,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6.2档案分一般档案和有密级档案两类。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6.3有密级档案只许在档案室翻阅,不许带离本室。有密级档案复制时,需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6.4有密级档案只限归档人使用,其他人员利用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副总以上级领导批准。

  6.5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要请相关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鉴定解密,对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及时提供利用。

  6.6外来参观人员,统一由负责接待人答复问题和办理所需材料。

  6.7档案管理员丢失或擅自提供泄漏档案机密,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企业在职工工作人员调离本企业时,需按档案室要求整理已形成的文件材料,并退还所借档案,档案室审查无误签字后,才能调离。档案管理员调离,应由办公室主任监督办理,档案交接之后,方能调离。

  7.超期档案的销毁

  7.1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共同鉴定,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7.2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7.3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严禁将销毁的文件作为它用,或作废纸出售。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档案规章制度 篇2

  一、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批准同意,由本室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库房内的档案要进行系统排列存放,不准堆放与档案无关的东西。

  三、做好库房内“六防”(防盗、防火、防尘、防阳光、防潮、防鼠虫蛀)工作,平时要勤检查、勤打扫、保持档案室卫生整洁、安全。

  四、案卷查阅完毕要及时归还原处,出借案卷要经过批准,并办理好借阅登记手续。

  五、对档案室所藏档案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档案室钥匙做到专人负责保管不准随意给他人使用,若发现遗失应予全部调换。

  档案规章制度 篇3

  一、对形成的案卷要编号、填写案卷目录,做为查找利用的工具。

  二、要设有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或兼管。

  三、室内要搞好卫生,空气流通,又防鼠、防虫措施,做到无尘,无潮湿,无蛀虫害。

  四、档案柜要用铁制卷柜,保证档案安全。

  五、在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清点、交接,履行交接手续。

  六、对存放已久的档案,要经常翻阅检查,发现纸张、字迹蜕变及时补救。

  档案销毁制度

  一、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将到期的案卷抽出,经核实后认为确无收藏价值,将其销毁。

  二、将即要销毁的案卷,交档案管理小组审阅,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当面销毁。

  档案规章制度 篇4

  一、根据档案工作业务的有关要求,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凡是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分散保存。

  二、档案室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移交要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数据准确、详实。

  三、档案室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火,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档案的销毁、保密、解密,由本局档案鉴定小组提出意见。销毁过期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人批准签字,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查阅档案时,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当面清点,用后及时归还。档案若有破损或字迹模糊,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六、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双方交接清楚,领导认可方能离开岗位。

  档案规章制度 篇5

  为加强公司档案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使公司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档案管理的范围

  本公司所有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包括行政事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外事工作等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形成的经营决策、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管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调度、设备工装(模具)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

  二、档案的管理部门

  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进室前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明确的归档时间和归档范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文件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室,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三、档案的分类

  在切实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所涉及的档案划分为十大类:

  1、行政管理。

  2、人事管理。

  3、财会档案。

  4、生产经营管理。

  5、技术质量安全管理。

  6、基建档案。

  7、外来文件。

  8、声像档案。

  9、实物档案。

  10、其他档案。

  财会档案是公司财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档案是公司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如模型、样品、赠品、证书、奖杯奖旗等实物。以上十类档案中,每一大类档案内容又要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分成若干小类进行管理。

  四、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传真件等不易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留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一起存档,并加以说明。

  3、存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并按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4、档案名称的填写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并区分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按顺序编号,填写“卷内目录”。目录各项必须填写清楚(一律使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装订整齐。

  5、档案盒(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本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6、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复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7、归档时间:部门或责任人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立即(最迟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五、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2、查阅档案资料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制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制。

  3、原则上本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以借阅,但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借阅申请并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借出档案时应注意档案的密级要求以及借阅人的相关权限。借阅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借阅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2)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返还的,需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管理规定停止借阅。

  (3)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5)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6)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7)调离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六、档案的移交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人签字,接收方核对签收。

  七、档案的保管

  1、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虫、防盗、防尘、防阳光直射“五防”工作。

  2、档案柜所在办公室严禁吸烟。

  3、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对于不易继续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复制;对于已破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修复。为做好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按照其分类组卷,并按照其性质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类分别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除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八、档案的销毁

  公司对各类档案每二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超过保管期并经鉴定无保留价值的档案做出销毁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销毁。

  档案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非国有企业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女、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非国有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经营决策、企业改革、计划、统计、资产管理、商务合同、产品销售、经营信誉、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能源管理、计量、环保、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载体归档范围:

  (一)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奖杯、奖状、锦旗、证书;

  (四)照片。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自:

  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档案规章制度 篇7

  一、档案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全面分析、总结、部署及调度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两基”档案。

  二、档案立卷归档

  (一)凡是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人员应按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编制目录,进盒入档。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目录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存。

  (四)校长室、教务处、少先大队、总务处等部门应将有关材料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三、档案查阅

  (一)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性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二)凡未经整理、登记完毕的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或查阅。

  四、档案安全保密

  (一)严守有关保密守则,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组织纪律。

  (二)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档案规章制度 篇8

  1、员工原始档案是指员工的正式人事资料。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其原始资料由本企业调入、保管。

  2、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按本企业调档要求,将本人档案调至人资行政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再指定期限内完成调档手续的,本人须向人资行政部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未经批准不调档者或逾期未调档者企业有权与期解除劳动合同。

  3、原始人事档案资料的验收、补充、鉴别、归档和保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

  4、查阅原始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前必须填写《查阅员工人事档案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统一办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查阅员工原始档案。

  (2)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所获资料,由人资行政部统一保存或使用后统一销毁。

  (3)员工存档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统一保管,员工离职办理完毕各种手续后,退回本人或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原始档案调出手续。

  (4)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原始档案,原则上不予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如查阅员工原始人事的档案,按原始人事档案查阅审批程序,人资行政部协调办理。

  (5)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如有些情况需存入其原始人事档案中,需填写《员工原始人事档案补充资料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办理。

  5、员工业绩、培训档案:

  员工业绩、培训档案是自员工上岗之日起建立的档案资料,包括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各种培训及对员工评价、考核等。

  (1)人资行政部负责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

  (2)员工培训、业绩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部门主管级以上的员工档案单由人资行政部部长或其指定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级)培训、业绩档由人事文员管理。

  (3)部门部长可以调阅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

  (4)员工培训、业绩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记入员工的人事档案。

  (5)员工离职后,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由人资行政部留存作为备查。

  档案规章制度 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移交档案责任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市重点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九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

  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档案规章制度 篇10

  一、本办档案材料(包括音像档案资料,下同)由综合科和有关业务科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存放。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移出、销毁必须按《档案法》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擅自销毁或出售档案。

  三、凡是调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提供查阅。

  四、档案必须在档案所在科室内查阅,不得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借、复印、抄录等,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档案使用者私自抄录、复印、涂改、拆开、撕毁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调阅者归还档案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六、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杜绝档案中机密文件和材料遗失、泄密事故的发生,确保档案安全。

  七、档案存放处要保持清洁卫生,存放档案要井然有序,排列有系统化,以便调阅。

  八、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规章制度 篇11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教学工作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其主要内容有:教师登记表;统计考核鉴定(包括:考核鉴定表;教学检查听课评议情况等);学术水平包括:论文;教材编写;科研成果等;专业技术职务动态及奖惩情况等,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档案之一。

  1、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到学期、学年末,根据责任制考核情况,结合教师的工作实际进行全面考核,分别由教务处长、教学部填写相应部分。填写力求实事求是,公正确切。

  2、查阅和摘抄教师业务档案需经领导批准,管理员不得泄露档案中的有关内容。

  3、核签的教师业务档案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和更换。

  4、教师调离学校时其业务档案并入本人人事档案随调,学校教务处可保留其业务档案的复印件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若有单位外调情况时,凭介绍信允许抄录。

  5、教师业务档案属永久性保存,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蛀烂,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楚工整。

  6、教师业务档案是记载衡量教师教学工作实绩和水平的原始资料,也是教师晋级、提干、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手续,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含糊敷衍或丢失。

  档案规章制度 篇12

  一、档案室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信息的窗口,储存档案史料的要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二、经常检查室内、箱内的防火、防潮用品,切实做好“七防”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室内实行天天小扫除、一周大扫除制度,保持室内的整洁和档案的质量。

  四、档案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把放案卷的箱柜上锁。做到离室随手关门、关闭电源、锁好房门。

  五、档案库房内严禁吸烟,杜绝明火入室,确保档案室的安全。

  档案规章制度 篇13

  一、综合档案室是本局档案信息储存、开发利用、服务交流的中心,负责全局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对全局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并负责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负责对本局各组室兼职档案人员的考评工作。

  五、负责综合档案室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八防”的要求,保证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

  六、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研究制定档案管理现代化方案,努力实现全局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档案规章制度 篇14

  一、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三、非相关单位人员不得查阅有关单位档案。

  四、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五、摘抄的材料须用公文稿纸,不得摘在个人笔记本内。

  六、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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