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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30 13:21: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服务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规章制度

服务规章制度1

  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增强运政凝聚力。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相关性的.公共行为准则,个人行为道德。

  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要佩戴运政志愿服务队标志。

  四、廉洁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被服务对象收取钱物。

  五、文明服务,切实维护好运政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发扬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七、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与被帮扶对象搞好关系并建立长久的服务联系。

  八、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服务规章制度2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 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服务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社区中心、养老院等。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依法经营,合理设置服务费用,严格履行相关管理义务。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统计服务情况。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经常开展老年人关爱活动,增强老年人的社交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严格保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文明用语、妥善解决矛盾的公共道德观念。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养老人的起床、洗漱、维修、清洁等基本生活照料。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养老人的健康状况监测、定期体检、康复照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心理关怀、社交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饮食调理、药物管理、疾病防控等服务。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户外活动、休闲散步、旅游观光等服务。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康复训练、体育锻炼、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特殊服务,如特殊饮食、个别陪护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开展老年人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老年人对服务满意程度。

  第二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服务征询机制,主动向老年人征询服务需求。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公示服务费用和收费标准,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合理设置服务费用,不得随意上调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价格。

  第二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费方式应多样化,适应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提供透明、规范的收费账目,便于老年人及其家属核查。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责任,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加强老年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防护和举报机制,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矛盾。

  第三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生命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传承和普及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

  第三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保持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居家养老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抓紧进行各项配套工作的建设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有。

服务规章制度4

  一、汽车维修出厂检验由厂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在厂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汽车维修的竣工出厂检验和返修车的检验;

  二、汽车维修出厂检验,应根据报修单所列的`维修项目,根据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检验,视情况可以使用检测设备,仪器或路试检验并作好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汽车,签发合格证;

  三、出厂检验员负责收集汇总原始记录,经整理后填写技术资料,卡片提供用户作技术档案存查,原始记录应保存三年;

  四、汽车出厂时,会同用户进行验收,并回答用户的问题,同时向用户提供使用注意事项,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安排修理;

  五、凡出厂汽车经用户检查验收后,在报修单上签字认可,完结结费后,方能接车出厂;

  六、对返修汽车应先核实出厂的日期和维修项目,属维修范围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填写返修单及时修理,返修中发生的材料问题及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同用户协商处理,不属维修质量部分,应向用户解释清楚,凡愿在本厂修理的,也应及时安排修理,一切费用由用户负责;

  七、用户对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来信,应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并填写质量记录册,用户来信应妥善保存。

服务规章制度5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2.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3.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主食、副食分区存放。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5.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6.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服务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各服务窗口的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窗口的整体素质,提升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执政能力,按照“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争一流荣誉、做一流贡献”的要求,根据部、省有关服务窗口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服务窗口包括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群众的就业服务(包括人才市场、职介市场等)、人力人才服务(包括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等)、各类社会保险经办(包括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失业保险服务大厅、机关社保服务大厅、农保服务等各类办事窗口)、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信访、社保大厦、门户网站、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等。

  第三条各服务窗口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制度要规定规范、合理,符合实际;严格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经常性的依法履职培训,及时准确地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有制度、措施和记录。

  第四条各服务窗口要优质高效服务。公共场所要环境整洁、标识醒目,服务设施使用方便、办事程序科学、规范、办结时限、服务承诺明确、具体,严禁履职不力、办事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情况发生。

  第五条各服务窗口必须做到办事公开透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凡涉及服务对象的各类事项,要按要求公开政策规定、运行程序、办结时限,没有应公开而不公开事项,工作人员办事公开要有制度、有载体、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服务窗口要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章守纪、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着装整洁、举止端庄。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形象;及时倾听群众呼声,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条各服务窗口要认真执行文明接待规定。所有工作人员要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实行“三一四有”,即:对来访办事的群众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办事结果有回声。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工作人员家中去办有关业务。

  第八条各服务窗口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主动接受组织、群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九条各服务窗口要不断坚持改革创新。从实际出发,创新管理服务理念和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创新机制制度,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开拓便民利民服务渠道,推行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强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全程信息化进程;积极拓宽监督领域和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各服务窗口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整肃工作纪律狠刹不良风气的通知》,严格遵守“五个不准”。落实好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公职人员提出的“八条禁令”,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驻局监察室要会同有关处室,定期不定期对市、县各服务窗口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每月要将明察暗访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全系统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凡被省、市双评办、效能办“明察暗访”拍摄,省、市文明办检查发现或市电视台“聚焦行风”等栏目曝光,影响市人社局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所在处(室)、局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驻局监察室要牵头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强化日常考核工作。/z/lzd/Ind。hml每年要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全系统分行业进行排序,并按市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奖优惩劣。

  强化窗口服务管理的错施:

  1,建立基础工资升降与岗位淘汰制度。对窗口业务人员在严格、全面岗位技能、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定期调升调降窗口业务人员的基础工资。对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条款,可纳入聘任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素质长期不达标的业务人员,组织下岗培训或予以解除合同。

  2,建立坚持主任坐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各营业室主任(负责人)必须亲临营业室监督窗口业务人员的服务工作,逐日按人做现场服务考评记载,及时处理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较小的营业部、处、所的内勤主任(负责人)不要脱产,要临柜做业务工作,要在业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遵守岗位规范等各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

  3,把业务骨干配置在窗口服务岗位上。大、中型营业处,多个窗口要同时办理业务,不得随意关闭对外窗口,以减少客户排队和等候时间。一切内部活动,包括学习、开会、上级检查工作等,都不许随意停止对外营业,也不允许部分窗口停止(或中止)对外营业。要履行承诺,不许擅自减少挂牌公布的对外办公营业时间,以取信于客户。

  4,建立健全窗口业务人员岗位工作规范。建立服务公约,开展客户对窗口业务人员的评议活动,依据评议结果实行奖罚。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要深入开展爱岗敬业教育,热爱本职工作,端正服务态度。必须做好窗口业务人员上岗培训,达标选优竞争上岗,业务技术不达标的不能上岗。

  5,各级行处的领导,要分工负责,专人主抓营业窗口的服务工作,帮助基层建立健全制度并监督实施。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调动窗口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步调一致同心同德树立新的金融企业形象,以不断提高本行的同业竞争能力,促进本行业务经营的全面、健康发展。

服务规章制度7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2、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服务。

  3、运用适宜的中医药、西医及中西医结合技术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4、承担重症患者院外急诊急救与转诊任务,对于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5、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提供出诊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

  6、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

  7、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妇幼保健工作。

  8、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健康档案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行分类管理。

  9、对残疾病人、偏瘫、脑血管病后遗症病人及有康复需求的人群开展康复训练及指导。

  10、每年在辖区内进行社区普查,修订社区诊断,根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对口管理,业务指导。

服务规章制度8

  1、 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 员工必须遵守本部门的一切规章制度,上班穿好工作服,按照要求佩带备用品,17:00准时大厅点名,进行仪容、仪表检查。

  3、 检查当天包房所需物品是否齐全,卫生是否达到营业要求,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每天19:00准时站位,要求员工服装整洁、大方、得体,按照标准服务站姿站在大厅及房门口,不准站位时讲笑话聊天、弯腰驼背,不准身体靠墙。

  5、 工作时间不允许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在楼道内打电话、奔跑、嬉闹及从事影响他人的活动。

  6、 对上级交代的工作无条件服从,要做到先服从后上诉,不可顶撞上司。

  7、 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为客人服务。

  8、 绝对禁止营业时间内在营业场合当众谈论和分发小费,不许向客人索取或暗示小费。

  9、 严禁偷吃客人食物,包括客人剩余食物和酒水。客人剩余酒水回收吧台冲公,严禁私藏酒水

  10、 爱护公司设备,保护公司财务,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客用物品。

  11、 对客人遗留物品及时上交,以免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

  12、 服从管理,与各部门互相配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

服务规章制度9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县招商和商务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等14个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县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是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听取各成员单位推进服务业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影响全县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三)根据全县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引进的需要,“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制定激励措施;组织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重大活动,推进全县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

  (四)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重要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有关学习考察和交流研讨活动;

  (六)定期召开服务业重点企业运行的分析调度会,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召开形式及内容

  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对本季度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季度工作,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要研究较为紧急的重要问题,出席会议人员可根据研究问题确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抓好以下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衔接平衡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做好服务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

  县招商和商务局: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县服务业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商贸流通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搞好商业网点和市场规划布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专业化物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流通企业,提升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县教育和科技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比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

  县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并组织服务企业开拓市场提出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参与拟定贸易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扶持服务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规范化进程;引导和推动社会服务多元化投资,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扩大社区就业。

  县财政局:提出扶持服务业发展减免地方规费优惠政策措施,制订具体操作规程;筹集安排全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加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完善政府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体制;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和租赁制度;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对内对外开放;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优化增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推进公用事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路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鼓励开展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做强做大。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交通运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抓好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统计局:指导全县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落实;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协调组织部分行业的统计调查;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扩大文化市场主体,加快实施集团发展战略,着力打造知名品牌和优势产业;加快推进重点文化项目建设,打造苗侗文化产业聚集区,提高文化产业集约化水平;把握全县旅游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搞好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加快旅游精品线路和项目建设,培育发展旅游集聚区,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旅游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县工商局: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参入服务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抓好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县地税局:提出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大力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市场;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深化银企合作,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相关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每次召开联席会议前,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本部门为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等,书面报县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形成会议材料印发。

  (二)每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程序报批后,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服务规章制度10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责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二)负责社区卫生站工作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排责任医生、协管医生的日常工作并进行管理考核,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疾控、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基本医疗服务综合业务指导,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站内会诊、双向转诊、中医药管理、医疗业务培训、医疗纠纷处理、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及药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各项档案收集与整理。

  (四)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水、电、通信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一)承担辖区公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制定辖区度公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公卫生服务。

  (四)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社区责任医生职责

  (一)负责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对体检中查出疾病的患者认真给予治疗。执行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定期对辖区居民的健康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二)管理辖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根据体检、平时诊疗、妇幼儿保工作、无偿献血、上门访视等获得的资料和数据,为居民建立动态的健康档案,并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管、研究、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卫生服务。针对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卫生服务,成为辖区居民的预防和保健医生。

  (四)改变服务模式,以上门服务为主,对有健康问题的应开展连续服务,对确有疾病需要住院的应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做好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五)认真履行好公卫生服务职责。包括管理健康宣传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妇儿保工作、公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健康教育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订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结合季节特点、重点传染病流行态势、本地疾病谱,及时编写健康宣传资料。每至少次更换健康宣传栏内容,并保存宣传内容。

  (二)社区责任医生上门访视时随带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分发到户,不能理解的居民,社区责任医生要逐项解释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对居民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

  (三)结合群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卫生事件,及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宣传,让社区居民掌握防控疾病和防止事件危害扩大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要进行跟踪,直至将该病人交由社区责任医生管理或病愈。

服务规章制度11

  一、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4、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二、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1、生疏隔离;

  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食品与杂物隔离、药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食品用具实行“五过关”

  1、洗;

  2、刷;

  3、冲;

  4、消毒;

  5、保洁。

  四、环境卫生采用“四定”办法:

  1、定人;

  2、定物;

  3、定时间;

  4、定质量。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1、勤洗手剪指甲;

  2、勤洗澡理发;

  3、勤洗衣服、被褥;

  4、勤换工作服。

服务规章制度12

  第一条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

  第二条关于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1.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和发放;

  2.对于公司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3.工作服要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补做;

  4.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

  5.上门维修电脑时必须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注重仪表;

  6.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第三条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外出工作时应关闭电脑及填写出入登记表;

  2.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四条公司物资管理条例

  1.公司物资分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贵重物品、实物资产;

  2.低值易耗品:笔、纸、电池、订书钉、胶水等;

  3.管制品:订书机、打洞机、剪刀、美工刀、文件夹、计算器等;

  4.个人保管物品:个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费用开销的物资;

  5.实物资产:物资价格达300元以上,如计算机、照相机。

  办公用品物资采购

  1.公司办公用品物资的采购,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属特殊物资经总经理同意,可由财务部购买。申购物品应填写物品申购单,300元以内物品申购由部门主管同意,;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门主管同意,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2.物资采购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点:公司定大型超市及百货市场进行物品采购。

  2)定时:每月月初进行物品采购。

  3)定量:动态调整,保证常备物资的库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选择多方厂家的产品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第五条附则

  1.新进人员到职时有行政部门通知,人员离职时,必须向行政部办理办公物品归还手续,未经认可的,不得将其办理离职手续。

  2.行政部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物品领用总支出。

  3.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4.公司一切物品不得私自拿取,如需要须填写领取单。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将按辞退处理。

  第六条管理体制

  1.员工值日:公司依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司值日制度;

  2.遵守公司纪律,有事须先请假,按时交接班,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

  3.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

服务规章制度13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及时打扫卫生,保持店内清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整齐干净。

  4、站位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

  7、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8、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9、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乱放,统一放在箱内。

  10、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1、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12、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对工作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正常渠道沟通、解决、不得当众顶撞,更不能无理取闹。

  13、下班时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服务规章制度14

  1、敬业爱业,服从领导安排。

  2、待客热情,语气温和,礼貌待人,处事礼貌谨慎。

  3、工作勤快,服务标准,规范化,尊重领导,主要打招呼。

  4、准时上、下班,不得打私人电话(工作时间)不准会客,不做和工作无关事物。

  5、要有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及杂物。

  6、负责设备,设施的正常动作,如有疑问,请书面通知工程部或通报直接上级。

  7、认真做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营业中标准服务,营业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8、着装整齐、干净、无破损及油污渍,准确佩带工号牌及仪容仪表。

  9、员工间或客人间相逢时相互点头示意,主动让路,礼貌招呼。

  10、联系工作或汇报工作必须简时、扼要。

  11、举止文明,得体大方。

  12、遵守劳动制度及所有的工作制度。

  13、节约用电用水用料,加强节能消防意识。

  14、进入员工餐厅,不得争抢座位,凭票排队用餐。

  15、不浪费粮食,不乱倒杂物。

  16、遇有特殊情况,希望积极协助领导维护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汇报情况,不得越级。 服务员规章制度(酒吧管理)

  17、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18、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条,医院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19、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20、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21、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22、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23、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

  24、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25、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26、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27、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28、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29、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30、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31、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服务规章制度15

  一、酒店服务员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1、按时到岗,接受领班分配的任务;

  2、做好所辖区域环境、物品设备、餐具用具的卫生清洁工作;

  3、做好开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按要求补充各种物品;

  4、按照标准和要求,规范摆台,布置餐厅,了解预定及菜品酒水信息;

  5、按照餐厅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程序细心周到地做好各个环节(如迎客、点菜、巡台、起菜、买单、送客等)的对客服务工作;

  6、主动征询客人对菜肴和服务的意见,接受和处理客人的.投诉并及时向餐厅领班汇报;

  7、积极参与餐厅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和文娱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技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8、遵守的各种;

  9、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酒店服务员岗位要求如下:

  1、品行端正,能吃苦耐劳,初中以上;

  2、形象好,气质佳,讲一口流利的普通话;

  3、有1~2年的相关经验;

  4、上进心强,责任心;

  5、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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