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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29 13:19:1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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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规规章制度

法规规章制度1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创新性的开展工作,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突出干事创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考核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鼓励先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县内横向争位次,县外同行创一流”的工作目标。

  局直各科室单位。

  (一)工作业绩(90分)。

  每半年对各科室民主考评1次(其中班子成员占60%,局直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占40%),半年和年底各占50%。

  (二)信息工作(10分)。

  根据《信息宣传考核办法》考核的分值,将最高分数折算成7分,其他科室成绩按比例折算计分。完成分配任务的另外加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三)加减分。

  1.荣誉加分。科室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集体荣誉称号,给本科室对应加9分、3分、1分,县委、县政府在本年度考核中因以上成绩给本局加分的,给本科室加分按2倍计(加分不重复计);为本局赢得县级集体荣誉称号,加1分。工作属跨年度的`表彰只按颁奖年份计奖,由科室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表彰通报或奖章、奖牌、证书等有效证件提供给考核办。

  2.经验推广加分。当年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提供现场会(工作安排、务虚会除外),且县委、县政府在本年度考核中给本局加分的,给科室对应加18分、6分、2分;为全县性的会议提供现场的(工作安排除外),给科室加1分。由主办科室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会议资料或其它相关有效资料以及应予加减分的方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考核办。

  3.因工作被各级通报表扬、批评或同类科室全市评比(均以书面通报排名为准)前三名或后两名的,提交研究确定加减分分值。

  4.为本局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以招商局认定为准)的每条加12分(招商办除外)。

  5.因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所在科室4分。

  6.因工作被服务对象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经查属实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情节严重的,一次扣当事人所在科室最低4分。

  7.涉及多科室配合的工作,完不成的扣1—3分,由牵头科室提报,分管领导审核,由考核办汇总,提交研究确定。

  8.科室要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并严格考核。没有职责分工、没有考核办法的,扣5分;不按时提报考核成绩的,每次扣一分。

  9.其他应给予科室加减分的,提交研究确定。

  以上各项加分无上限,减分直至总分扣完为止,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减分。

  绩效考核成绩是干部选拔、职称评定、职称聘任、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奖励。

  1.设立荣誉奖。根据年终考核总成绩,对总分前八名的科室授予“优秀科室”称号,根据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评选出二十名“先进工作者”。

  2.设立突出贡献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给予表彰奖励。

  (1)科室或个人在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肯定或表彰,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2)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__县或__县农业局争得到国家、省、市级荣誉,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3)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的。

  突出贡献奖和加分不重复计。

  (二)处罚。

  (1)年度成绩最后一名的科室黄牌警告,降低当年度科室人员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参与评先树优。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科室,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免职或降职,并实行一票否决。

  (2)凡因违反纪律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投诉追责的,除按《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当事人的当年度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实行一票否决;所在科室当年度黄牌警告,处罚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考核的方式方法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须在本次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过时不予认可。对提出的异议,经认定属实的,考核办在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公布。

法规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法规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法规规章制度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法规规章制度5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凡外地厂商有意来我区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征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由我镇组织协调,加快办理;在贷款、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交通、通讯和生产生活等服务工作方面,尽最大可能使客商满意。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使合作方有较高得益。

  三、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建功立业,对引进资金、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可按资金、利率和使用期限一次性付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信息服务费。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为生产力的,利润提成不封顶进行重奖。

  四、全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权限30—50年,投资者可成片承包,也可折价入股合资开发,也可出租,在入股折价或租金方面尽可能从优。

  五、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它减免税政策,可按地、市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镇上从九六年起设立税收上台阶贡献奖,完成上交税金10万元的奖励5000元,2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万元的奖励1.5万元,4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二年的企业管理费,对老企业从九八年起,工业企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企业,上交管理费调减为1‰,建筑企业调整为1。

  八、九八年起,镇上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对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新办企业奖励发展基金。投资50—100万元企业奖励1万元,投资200—500万元企业奖励2万元。

法规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根据《公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遭受灾害地区的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公路抢险救灾工程包括:

  1、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是指灾害(包括次生灾害)发生后,对中断、受损的运营或试运营的公路实施的清障,应急性修复、开辟应急通道及保通维修等工程。

  2、在建工程的灾后恢复工程,是指灾害发生时尚未交工验收或未投入运营的项目中,对灾害损坏工程的修复、恢复和按新的防灾、减灾要求实施的加固、改造工程。

  3、应急恢复、重建工程,是指在灾区重建中,对交通保障起关键和控制作用的公路的应急性恢复、改建、重建的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厅统一监督、指导全省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管理。

  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公路的管养范围,由受灾公路的管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专业养护的干线公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视灾情大小,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指挥,也可以指令受灾地区的公路管理机构指挥;农村公路等地方管养的道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视灾情大小,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也可以指令灾区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指挥;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由具体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已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营的项目由接养单位的主管机构负责。

  在建工程的灾后恢复工程由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恢复、重建工程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委托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灾害发生后,应及时组织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为抢险救灾提供依据。现场调研检测评估按其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州(地、市)指定的机构或部门组织专家调研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受灾工程进行调查、检测,形成调查、检测报告;

  2、根据调查、检测报告对受灾工程进行技术评估、质量评估和安全评估,并对恢复或重建标准和方案提出建议,初步评估灾后损失;

  3、在建项目,因灾害引起地形、地质条件较大改变的,应对原设计进行复核,并根据新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新的防灾、减灾设防要求对原设计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第五条公路抢险救灾工程要突出一个“快”字,我省地广人稀,信息传递不够畅通,为建立起公路抢险救灾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求:

  1、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抢险救灾行动预案。要求主管领导,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后勤保障机构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到人(且人员到位)。通讯及运输手段落实,拟投入的队伍、机械、装备、抢险器材落实,针对不同灾害的抢险措施落实,做到灾害一旦发生,及时启动。按预案有序行动,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位、抢险队伍、机械、装备及时进场。

  2、公路养护段、队、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办等基层单位处在应急反应的第一线,灾害一旦发生,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灾情、险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及时组织力量本着“一保人、二保通、三保损失不扩大”的抢险原则,进行自救和抢险工作,待上级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到达后,按指挥机构要求行动。

  3、受灾公路管养单位的主管机构为公路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项目法人,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除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外,实行跟班管理制度、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对工程进行计量,并对抢险成果进行认定。

  第二章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

  第六条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队伍的选择依照就近、快速的原则,顺序如下:

  1、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赶赴现场的公路养护队伍;

  2、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征调的临近养护单位队伍;

  3、交通主管部门就近征调的公路施工队伍;

  4、灾区抗灾抢险指挥机构派出的增援队伍;

  5、紧急情况下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雇佣的施工机械和劳动力;

  6、志愿者。

  以上投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队伍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对志愿者要有专人根据他们的意愿、特长、身体条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工作。

  按公路标准开辟的应急通道、便桥、永久性构造物的设计、监理单位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选定。

  第七条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勘察设计,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由原设计单位邀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施工、监理由原施工单位和原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因灾害过大,原单位难以全面承担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队伍。

  第八条应急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受邀单位应具备: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和类似工程的业绩;

  3、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AA级;

  4、具备迅速集结能力,机械、材料、人员及后勤保障能按要求及时到位,并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开展工作,具备相应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储备、调运能力。

  5、具备与灾区类似海拔高度、自然环境的工作经验。

  邀请招标的评标方式同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

  第三章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应急抢险保通工程可由现场抢险保通指挥机构,组织设计单位(如果有)、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施工队伍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或工程数量,各方签字确认后直接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好详细记录。有关单位应保存好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施工队伍计量时应提供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

  第十条应急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置足够的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及时实施应急性修复、构筑应急性通道或其他为确保安全通行的构筑物,清除路障、及时维护。

  第十一条按照抢险作业、日常保通作业和专项保通作业三种分类,对抢险保通作业的计量支付进行管理。

  (一)公路养护单位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计量支付:

  1、抢险作业。按抢险机械台班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业。按照养护材料费、养护人员工资、机械使用费和维修费等费用进行支付。

  3、专项保通作业。按照养护机构上报审定的预算进行支付。

  (二)施工企业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计量支付:

  1、抢险作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或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单位上报审定的预算进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业。日常清扫、边沟清理及涵洞疏通等作业,根据工作难度实行费用包干制,由公路管理责任单位与保通单位议定。需要机械作业的,按照交通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

  3、专项保通作业。按照交通部现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人工费标准并结合工程抢险特点综合确定支付价格。

  4、抢险、保通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无法作业时,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抢险机具待班的,根据工地实有机具按台班费的50%计算待班费。

  5、对于保通作业活动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和运输等费用情况,参照厅造价站信息公布价格,经核实后按实际支出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计算抢险、保通作业活动费用应考虑机械设备损失(不包括正常的设备维护修理费)、人员伤亡补偿、机械设备进出场等费用。抢险、保通作业单位应购买必需的财产险、人员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责任险。项目法人应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承担的应急抢险保通工程,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没有监理单位的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代表(或者现场机构代表)复核——业主(或有关管理机构)审定的程序。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施工企业承担的抢险、保通作业未能实行监理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组织各方现场确认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的,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施工单位申报——项目法人(或现场机构)复核——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法人支付的程序。交通管理养护机构承担的抢险、保通作业,计量支付一般应遵循养护机构申报——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的程序。

  第十四条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实施前应对灾前完成工程进行一次性清算。在灾害中损毁和损坏的工程,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已经确认的,纳入一次性清算范围。一次性清算时应计算灾害前完成的所有工程量,并按照原定支付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的勘察设计计费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80%计算;施工单位施工费用可以按照相应部分施工图预算的85%-90%进行计算;监理单位的监理费按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新的方案支付费用,并考虑原施工方案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

  第十六条应急性恢复重建工程管理应本着程序从简、效能优先的原则。基本建设程序可适当从简,省级和国家抗灾抢险指挥机构的指示可视为工可研批复或计划,现场调研和检测评估的结论可视为初步设计,但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省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公〔20xx〕1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单位都应制定安全生产预案,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安全生产设备,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并且做好受阻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合理配置施工生产要素,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工程要落实工程进度责任。要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源需求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工序衔接,合理安排人员、物资和资金,确保施工进度。要加强进度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进度问题,切实落实各单位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及时推进工程生产。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对抢险保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抢险保通资金的安全。项目法人或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第二十三条公路抢险保通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公路抢险保通资金用于与公路抢险保通无关的支出项目。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公路抢险保通资金。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公路抢险保通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抢险救灾保通管理单位、参与抢险救灾保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健全和规范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1、抢险保通的机具设备购置、使用和维修;

  2、抢险保通工程材料购置;

  3、受灾公路工程抢险保通;

  4、保通公路路段发生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医疗等建设单位管理费列入前期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的要求,经审定后按项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抢险保通资金:

  1、震损工区临时设施恢复;

  2、临时保通点费用;

  3、治超站点相关设施建设;

  4、养护人员工资及劳动保护费;

  5、养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费、维修费;

  6、养护保通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抢险不及时、保通不力的队伍,按照管理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撤换,并列入不良信誉单位名单。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就近直接指定施工企业的原则组织抢险救灾时,施工企业拒绝或者不配合的,省级交通主管机构可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3年。

  第二十八条不按要求到位设备和人员、工程进度滞后影响工程按期完工的单位,按照管理的权限,项目法人可对其撤换,省省级交通主管机构可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1年。

  第二十九条在建项目灾后恢复工程和应急性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法规规章制度8

  一、收费站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收费站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收费站会计工作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收费站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出纳、稽核、票证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票证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收费站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应有财审科人员监交。

  4、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费站票证管理工作

  ㈠票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基本职责是:

  1、高管中心是票证管理的总的核算单位,负责票证领发,并对各收费站票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各收费站均是票证管理的基本核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票证领发、保管、使用和审核销号。

  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建立健全票证收、发、领、用、核的制度和手续。加强票证管理,领入票证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发放领用双方要当面点清。票管员要掌握票证用量和库存数量,加强核对工作。

  ㈢票证必须妥善保管,顺号存放。管理有条不紊,保证票证完整,不受损失,并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㈣对作废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㈤票管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准离职。

  四、账户管理

  收费站收入专户的开设、变更和销户工作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五、收入解缴

  每月5日、15日、25日应将规费收入专户中的存款全额解缴。

  六、收费站会计核算工作

  收费站会计核算应执行《江苏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应使用财务统一的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

  七、收费站财务的监督管理

  高管中心财审科负责对收费站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采用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各收费站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法规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法规规章制度10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管理

  1、本办法考核人员范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分公司经理、副经理。

  2、公司董事会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薪数额,经考核后在次年2月份发放。

  二、年薪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年薪考核内容主要分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两部分,以百分数的方式进行考核,因各自的职责范围不同,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也不相同。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足额发放年薪;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考核情况发放相应的年薪。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如下:

  1、销售收入

  考核指标:

  ①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考核指标为3。18亿元。

  ②机械制造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考核指标为8000万元;

  ③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考核指标为2。38亿元。

  考核办法:

  ①对总经理、总会计师、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6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总经理、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的经理、生产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②对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5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技术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的技术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③对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7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销售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销售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2、产品开发

  产品开发对总工程师、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5%,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公司分公司生产经理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

  按年度目标及公司临时调整安排要求全部完成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未完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达不到7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3、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对总工程师、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0%,对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

  ①质量损失每2万元扣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本考核部分年薪的1%,扣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技术经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2%。

  ②出现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重大质量事故:机械制造分公司出现整机退货或质量损失一次达到3万元;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被主机厂累计罚款达到10万元。

  4、利润

  目标:总公司3000万元、机械制造分公司20xx万元、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1785万元。

  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对总会计师、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0%。

  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当达不到5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5、货款回收率

  目标:货款回收率指标为l00%。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达不到8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6、销售费用率

  指标:总公司2。4%,机械制造分公司4。5%,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1。3%。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不超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超过指标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7、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要求有目标、有计划、有考核。公司副总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按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按工伤死亡率和20xx年万元销售收入工伤医疗费用率进行考核。

  ①如发生因公伤亡事故,取消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发生事故的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全部年薪。

  ②万元销售收入工伤医疗费率。指标: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0。022‰,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0。01‰。

  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副总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l0%。不超过考核率指标时全额发放,超过考核率指标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9、员工队伍建设

  员工队伍建设要求有目标、有培训教育计划、有考核。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对党委副书记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0%。按具体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如每发生一起被盗、酗酒、打架斗殴案件时扣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1%,扣党委副书记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5%。如出现重大刑事案件,违犯计划生育行为和参与“xx功”活动的,取消被考核人员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三、附则

  l、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0xx年11月10日

法规规章制度11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度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主要内容: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主要内容: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主要内容:

  1、商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抽样检测。

  2、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主要内容:

  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主要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主要内容:

  1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

  2、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4、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3、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4、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5、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9、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法规规章制度12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法规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14

  1、无证经营摊点产生原因分析

  1.1封闭式管理机制不健全

  服务区面积大、依山傍水、周边封闭设施不完善等是当前大多服务区都存在的弊端,加上当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外围管理手段单一,执法程序和法制手段不完善,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很好的行使执法权利,甚至采取默认的态度,导致周边居民及司乘随意穿越服务区,并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

  1.2服务、管理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良好的管理和服务是第二生产力,由于服务区是在餐厅、超市、汽修、加油、住宿、停车等传统的服务标准上发展而来,服务设施和管理还不成熟,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人性化的服务、完善的服务功能和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服务与需求产生必然的矛盾。同时,周边小商小贩根据司乘的心理需求,服务区配套设施不完善,饭菜质量贵,见有利可图于是在服务区旁边开设无证经营的小饭馆、商店、汽修店等在服务区内招揽司乘人员外出就餐、汽修,并猖狂到服务区拉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服务区正常的经营秩序,破坏了高速公路封闭式管理规定,危害了司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无证经营摊点的危害性

  2.1危害人身安全。由于到服务区休息的车辆较多,车速快,招揽生意的无证摊点经营者在服务区内随意穿行,甚至有的从高速公路上穿行,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特别是夜间,危害性更为严重。

  2.2损害服务区的形象。服务区的经营承包商拥有正当合法的经营权,具有相关经营证书,食品质量有保障。在无证经营摊点就餐、购物的司乘人员一旦发生服务质量投诉或食品安全事故,首先被投诉的对象就是服务区,破坏了服务的正常管理和经营秩序,损坏了服务区的窗口形象。

  2.3给服务区安全管理带来挑战。进出服务区招揽生意的闲杂人员较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服务区的部分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防护网遭到破坏和被盗,且伴有司乘人员财物被盗的现象发生,给服务区社会综合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一定难度。

  2.4损害经营单位的经济利益。经营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取得服务区经营权,严格履行合同,具有高额的租赁费,持有国家颁发的合格经营证书,无证经营摊点拉拢顾客,以低价格方式出售产品,给服务区经营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5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无证经营违反了国家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应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二,根据国家高速公路封闭式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证经营摊点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破坏了国家的公共财产。

  3治理措施

  3.1内部治理

  3.1.1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员工培训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与办法。同时,服务区经营单位应该不断创新,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经营理念,提高饭菜质量和特色,吸引更多的顾客光顾。

  3.1.2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制定相关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领导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增加忧患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坚决制止司乘到周边无证经营摊点就餐和买东西。

  3.1.3加强经营监管。要按照合同要求抓好落实,对于没有履约的经营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督促其履约到位。按照标准化服务区建设及“星级服务区”创建的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积极引进绿色、低碳、安全类食品,满足广大司乘需求。

  3.1.4加速推进公益设施的建设。在服务区厕所、场坪、绿化等方面,加大建设维修力度,探索司乘需求的`公共设施,着力提升服务功能和形象。

  3.2外部治理

  3.2.1法律手段。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之规定。服务区设置的无证经营摊点属于违规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3.2.2宣传教育。为使周边居民从认识到在服务周边开店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利用面对面沟通交流法、发放高速公路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法、开设安全讲堂等提高思想觉悟,从根本上杜绝无证经营摊点违法经营。

  3.2.3强制手段。对一些经教育后仍顽固值守,蓄意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服务区应邀请当地政府、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关闭,切实维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司乘的人身财产安全。

  3.2.4加强服务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的维护服务区的管理秩序,保障服务区的安全性和经营环境,让司乘满意放心,服务区应加高加固周边围墙和防盗设施,实现完全封闭式管理。

  4结束语

  建立服务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服务环境,确保服务区的车辆通行安全和广大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服务区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区配套管理措施,加强标准化假设,打造示范星级服务区,推进服务区“形象工程”建设,使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

法规规章制度15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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