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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时间:2024-04-25 17:40:4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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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2

  一、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依法规范运作。各镇街都要组建2—3个农村土地合作社,引导农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和现代农业,稳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土地合作社为载体,区政府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产权化,解决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积极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采取加强宣传培训、制定优惠政策、优化结构调整、发展民营经济等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促进土地流转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让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增强依法兴农和依法护农观念,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仲裁水平。坚持原则,积极调解,公正裁决,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完善仲裁程序,形成简便、实用、高效的仲裁工作方法。对土地案件积极引导农民采用调解仲裁加以解决,促进农村稳定。

  (四)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

  各镇(街)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的疑难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限期得到有效解决。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据的核实、打印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时发放到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一)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各级给予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顶各种税费和欠款。认真做好年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按照要求逐户核实小麦种植面积,确保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准确,在此基础上,及时足额将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通过“山东省涉农财政补贴一本通”兑现到农户。区监察局、财政局、经管局联合对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兑现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减负监督检查。

  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进行审批。对各种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使用情况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分别与上半年、年终对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三)抓好农村“三乱”专项治理。

  结合本区实际,确定专项治理任务,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从严查处,并把治理、查处结果作为全区年终减负“一票否决”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检查、治理、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四)健全完善减负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继续严格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案(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三、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

  (一)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要确保农村会计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农村会计,确需调换的,要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办理。健全完善农村财会人员考核奖惩机制,搞好农村财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全面实行并规范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会计核算及时规范,大力推进村级财务电算化,村集体资金按村在银行开户,专户存储,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定期盘点货币资金,做到帐实相符。全面落实并规范完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督管理,统一使用区监察局、经管局监制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管理文本,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加大对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管力度。要逐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重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让、租赁制度和公开协商、招投标等制度,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

  镇(街)搞好村级财务帐前审计、村级“两委”换届期间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村重点审计。区经管局继续对村级财务实行“两年轮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规范完善财务公开栏、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区经管局、区纠风办全年不低于4次联合抽查财务公开情况。镇(街)经管站落实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普查并通报的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及时选举民主理财人员,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强化村级民主决策,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强化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加大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实践的业务指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制定规划,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根据当地优势产业布局和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科学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出台《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年争取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家,大力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争取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

  (三)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范,建立业务指导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主动配合民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辅导,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以制订章程和建立成员帐户为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积极争取财政扶持。充分发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用,进一步整合、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切实抓好涉农的查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各镇(街)经管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实行涉农案件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研制度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运用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等各种有效方式化解案件,并搞好回访,努力使涉农案(事)件明显下降。继续加大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10”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维权“110”法规政策咨询、上访查处、情况反馈的作用,把涉农法规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组建程序

  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农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和具体合作内容的,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发起人和组织名称填写发起人登记表起草发起人倡议书选定组织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召开发起人会议拟定组织章程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拟定组织规章制度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法定代表人及批准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争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联络尽力提供服务与帮助。

  二、登记成立的基本条件

  1.提交发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记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确具体的合作内容协议书;

  3.提交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章程及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提交必要的经营要素证明材料,包括股本金、办公经营场所、必备的有关设备等证明材料;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规章制度拟定程序

  1.合作组织章程拟定程序:一是以国家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发起人根据本地和本合作社自身特点进行修改,拟定合作组织章程草案,提交成立大会审定。

  二是召开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由全体组织成员共同审议合作组织章程草案,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正式生效。

  2.合作社管理制度拟定程序:根据成立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规定,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结合本社实际,拟订合作社《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四分之三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制度并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所形成的决议才可生效。

  四、收益分配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支相抵后如有盈余,按国家财经法规、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可用于成员个人分配的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1.按成员与组织发生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3.按成员为组织提供的劳务量进行分配。

  4.按其他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加入或退出程序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组织外成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成员退出的申请。为了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社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成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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